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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网 告诉您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日期:2008-03-25] 来源:天津劳动法律网  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字体: ]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据天津劳动法律网了解及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2004年,当时正是其母法——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10年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同时,劳动争议大幅度增加。

而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核心便是合同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调查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许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

三是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便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等。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提上了立法机关的日程。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来又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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