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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律师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下)

[日期:2008-03-25] 来源:天津劳动法律网  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字体: ]

双方需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天津劳动律师提醒您,这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意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执行劳动定额,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甚至对劳动者进行强迫劳动。针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法定,不能自行约定法定之外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六种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的,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的;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因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的;经济性裁员解除的。

法律同时规定六种情形下可终止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都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自行约定法定之外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    

点评: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在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相对于劳动法也大大放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就增加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和“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两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包括失业保险金和企业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期间,为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而给予的资助。这种资助由失业保险金与企业的经济补偿两部分组成,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同时,对高收入的劳动者作了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点评:这些规定是按照劳动法施行后多年来实行的现行标准,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通行规则作出的。

提高门槛,加大劳务派遣单位责任;提高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成本,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一是提高劳务派遣的“门槛”,加大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二是提高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成本,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义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点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一方面赋予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用工形式的法律地位,使用人单位为应对市场经济和自身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用工形式。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任何用工单位都不得以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为由使用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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