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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律师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上)

[日期:2008-03-25] 来源:天津劳动法律网  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字体: ]

劳动合同法推出伊始,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也就此展开热烈的讨论。一时间,争论的浪潮被推向了顶峰。据天津劳动律师获悉,3月9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还不足3个月,它不是一个修改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

孙宝树说,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看法,“都是对劳动合同法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那么,如何做到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在此,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条款进行重新回顾和解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既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针对有的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外,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点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通过制度设计和经济责任的承担,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又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符合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

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法定强制性标准,也充分保护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点评: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尊重和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表达意愿的自主权。

也就是说,劳动法律没有禁止的,或者在明确规定的具体标准范围外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可以约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即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样规定,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点评: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针对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要求立法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的意见比较集中。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情况,防止劳动合同终身制带来的消极影响,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作了明确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

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通的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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