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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迟延回家遇车祸算工伤吗 天津劳动律师为您解析

[日期:2008-03-19] 来源:天津劳动法律网  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字体: ]

下班后,一公交车司机因躲雨比往常晚了35分钟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所在单位认为:事故不在下班应花的时间内发生,拒绝赔偿。那究竟死者家属能不能拿到赔偿呢?天津劳动律师为您解析。

天津劳动律师

据悉,何某为兴宁市某公交公司的司机。2006年4月27日晚10时25分,他驾驶公交车到达停车场。当时适逢下雨,何某决定等雨停了再回家,便与车队长钟某闲聊了片刻。雨停后,何某步行回家。晚上11时许,行至兴城官汕三路某路段时,何某被一大货车撞致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何某的妻子向兴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却遭到所在单位的异议。

何某所在公交公司认为,正常情况下,何某签名下班后步行15分钟即可到家。案发当晚,何某签名下班的时间是晚上10点10分,10点25分应该已经安全到家。但是,何某签名后却没有直接回家,造成其在35分钟之后发生车祸。

该公司认为,从时间上推算,何某遇到车祸只是在下班回家的路线上,而不是在下班回家途中的时间里,就不算作法律上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车祸,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兴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兴宁市劳保局对事故进行的调查取证,认定何某是在下班途中遇车祸致死——那么,超过正常时间回家,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呢?

法院认为:不能简单对下班的时间进行推算。何某虽然延迟了35分钟回家,但起因是为了躲雨,这一延误也应算入“下班所应花的合理时间内”。何某在雨停之后像往常一样步行回家,遭遇车祸,这完全可以理解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交公司应该对何某的工伤死亡承担责任,赔偿1660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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