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应得工资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是据天津劳动律师所知,下列情况不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