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天津刑事律师:
张某参加某建设工程队的施工工作时与工程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请问天津刑事律师,其中有一项约定为“如果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其相应的费用由本人负责,与施工单位无任何关系”。后来张某在一次施工中,因爆破范围过大,躲闪不及被一块石头打中头部,当场死亡,其家人在处理张某的后事时花费8000多元,因此要求施工队认定为工伤,并承担全部费用和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但工程队以曾签订“人身伤亡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请问,工程队应否承担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天津刑事律师答复: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该法明确指出了劳动单位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因此施工队与张某签订的“人身伤亡免责条款”因与我国的《劳动法》相背离,是违法的。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张某被炸致死的结果是在执行生产任务时造成的,依据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造成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则张某死亡属于工伤。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只要施工队为张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家人便可得到上述补偿,否则由施工队予以赔偿。如施工队不予赔偿,张某家属可以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