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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姻律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日期:2008-03-12] 来源:天津离婚网  作者:天津婚姻律师 [字体: ]

请问天津婚姻律师:

请问天津婚姻律师,去年,我弟弟下班路上遭遇意外,严重的脑外伤使他产生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结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前不久,弟弟说他离婚了,要我时常去看看他。我一看离婚协议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协议中他家的大部分财产都归女方洪某所有了。

后来,我找到为他俩办理离婚登记的部门,那里的工作人员称,当时他们对我弟弟进行了询问,我弟弟当时能像正常人一样回答问题,他们未察觉出异常。由于协议离婚不需要当事人提供民事行为状况证明,故他们为我弟弟办理离婚手续并无不妥。如果我所述情况都属实的话,错也在洪某。

请问,我弟弟与洪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现在我弟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婚姻律师释疑

离婚登记应属无效

敖文燕法官: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司法鉴定结果已经证明你弟弟受伤后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即你弟弟在离婚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与洪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等文件应属无效文件。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而婚姻登记部门在你弟弟不能完全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登记,其发出的离婚证应属无效。

你们现在可以起诉为你弟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所属的民政局,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登记无效

天津婚姻律师提示

离婚只能通过诉讼

赵世浩法官: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应本着自愿原则。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他们离婚就谈不上自愿二字,他们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

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类诉讼中,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故其不能再做法定代理人。

这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

离婚诉讼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会直接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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